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
建市〔2014〕186号
2014-09-2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取样员、资料员、劳务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员、见证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且应专业配套,并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进展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实名制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认可。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应责令改正。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六、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任职履责。
七、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八、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含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经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且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上述变更人员至原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
九、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监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撤离信息和原因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没有在系统备案发布的视为没有变更,不予认可。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十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
十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中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记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各市(省直管县)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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